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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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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应急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市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特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特定生产工艺、特定设施设备和产品、特定环境、特定承载人员数量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非因可归责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所致。因违反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为事故隐患予以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是指各区政府、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风险管控工作是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经环节,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风险管控主要目的在于及时辨识、评估各类安全风险并通过有效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化解或降低到可接受范围,防止形成事故隐患。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管控不到位形成事故隐患的,依法需要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六条 风险管控坚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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