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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令:(吉政办发〔2019〕45号) 颁布机构: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1-04 生效日期 2019-11-04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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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9〕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中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绿色金融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绿色金融支持方向   (一)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确定绿色产业发展重点,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制定支持目录,将政策和资金聚焦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方向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绿色项目库建设。建立绿色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交通、节能环保、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等绿色企业和项目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搭建绿色项目建设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披露项目和企业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入库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   (三)完善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符合赤道原则的管理模式,积极拓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行或绿色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提供有特色、专业化的绿色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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