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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反不正当竞争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2019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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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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