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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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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可以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综合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其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项报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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