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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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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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