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规【2019】1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经研究,我局对《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 18 日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
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各区可根据监管需求,自行制定本辖区的执法应用规定。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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