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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19修改)

颁布令: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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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4年1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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