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4年1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