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隆湖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促进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兴隆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兴隆湖区域,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兴隆湖、鹿溪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用地和开发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 第四条 兴隆湖区域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