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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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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2016年6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立体绿化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效应,推行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适时调整绿化建设和养护标准。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技术,推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植物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指引,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施工、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
第九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
(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 已出让半年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未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