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6日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5年5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以及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