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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2019修正)
颁布机构: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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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2008年12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两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