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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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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三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水海包括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和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   第三条 在清水海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清水海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设立清水海保护机构,统一负责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其辖区内清水海保护的管理部门,接受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水海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做好水源替代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在清水海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14.81平方公里,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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