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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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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7]18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我委修订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
2017年7月26日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强化对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下列任职一年以上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企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对企业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四)派驻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