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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条例

颁布令:(第30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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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浙江省专利条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浙江省专利条例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专利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十条 专利的申请、授权,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或者对其申请费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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