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令:(〔2019〕1号) 颁布机构: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9〕1号)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9年3月28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8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将电梯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检验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调解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保障性应急救援,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实行专业化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通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第七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建设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且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质量保证期;   (二)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   (三)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四)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五)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