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浙江省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以及锅炉,自2018年9月25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