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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令:(第十一号)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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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供给调控,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储存设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