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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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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清理、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监测、河面垃圾打捞和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协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内河涌综合整治;
(二)岐江河等重要水道(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四)雨污分流;
(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六)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