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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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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016年2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第三条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政园林、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