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 VOCs排放与治理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六章 预警和应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   (三)协调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煤电机组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以......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