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3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