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2月11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
2019年2月17日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