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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修订)

颁布令:([16届]第45号) 颁布机构: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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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6届]第45号)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2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修订通过 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四章 运 营   第五章 综合开发   第六章 安全应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市政、公安、安监、环保、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和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社会公用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采用市、区县、开发区分担的市区共建模式筹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   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用热、用气、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调整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调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和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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