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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颁布令:(〔十五届〕第11号)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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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1号)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7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旅游发展、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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