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风险管控不到位会形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及时也会提高风险等级,提高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 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开展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
第六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危险源;
(二)明确风险辨识方法,对排查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
(三)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风险分析,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
(四)明确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评价确认风险等级;
(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
(六)常态化实施风险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建立风险清单,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新风险清单。
第七条 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辨识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估计和预测,为风险评价提供支持。可能性分析包括系统脆弱性、现有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严重性包括危险引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
各类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风险评价是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