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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条例

颁布令:(2019第1号)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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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9第1号)   《贵州省河道条例》已于2019年1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贵州省河道条例 (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应当符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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