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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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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级、区级、镇街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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