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电梯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颁布机构: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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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产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