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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颁布令:(第3号) 颁布机构:衢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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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经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管理责任人,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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