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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令:(第4号) 颁布机构:衢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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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衢州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