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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令:(第4号) 颁布机构:衢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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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衢州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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