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18年11月6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8年11月6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有效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