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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2018)
颁布令: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颁布机构: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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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于海田
2018年12月2日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投入制度,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城乡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