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42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