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18年10月16日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