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铁路运输 道路运输 水上运输 航空运输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令: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3号)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0月9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8年11月8日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 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市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路地协调机制,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国家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国家铁路监管机构和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