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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颁布令: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颁布机构: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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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8年11月22日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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