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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2018修正)
颁布机构: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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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五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海陆统筹、集中协调、科学决策的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海洋及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具体工作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金门地区的协调,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厦门湾及九龙江流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和围海行为,以及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围海、填海等与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