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第9号) 颁布机构:肇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的《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8月30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督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清扫保洁,绿化作业,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所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仓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建(构)筑物拆除、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及公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公共广场及停车场、道路园林绿化施工、建筑堆料、垃圾堆放以及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采石场作业、......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