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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

颁布令:(第11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8-10-26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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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力度,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研发、示范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珍惜、保护水资源及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在公共场所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和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市、县地下水资源开采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负总责,并组织制定地下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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