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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颁布令:(〔十五届〕第9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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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9号)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城市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顺应自然的理念,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人员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络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