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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颁布令:(第八号)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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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淮河流域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水体的水质。
第五条 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
第六条 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