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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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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8〕165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应急管理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 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等。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第四条 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切块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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