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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颁布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机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8-25 生效日期 2018-10-01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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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8年8月25日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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