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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

颁布令:(第31号) 颁布机构: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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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 (2018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实行城市供水的镇)建成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城市管理、水务、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市)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举报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鼓励采取供水单位自筹、社会融资、受益单位集资等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资金。   第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产品目录,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   对用水不能间断或者需要二次加压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置独立泵房和独立用电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安防设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改造方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用户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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