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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2018修正)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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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武水源地,是指位于临淄区的大武、辛店、南仇三个地下水水源地的闭合富水区域,具体范围是: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   第三条 大武水源地水资源(以下简称大武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武水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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