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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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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8月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