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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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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规划、安监、物价、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提倡采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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