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专业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