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1995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水土保持设施;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