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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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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道的确定和分级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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